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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退还定金)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东莞****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樟木头镇圩***,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0000401号《认购书》;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从2013年7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日为108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7月7日签订0000401号《认购书》,约定由原告认购被告位于****花园第3幢804号的物业,总价款为人民币415783.5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付款,于7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民事起诉状(退还定金)全文共2页,当前为第1页。原告于签订《认购书》当天支付了定金2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要求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被告却说因《预售许可证》没有下来,再等几天。2013年7月24日晚被告发短信通知原告明天(即7月25日)可以签合同,原告于7月28日到被告处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被告却告知原告要提供在东莞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在东莞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证明,否则银行对非本地居民不予发放购房贷款。因原告户籍是在深圳市,纳税及缴纳社保均是在深圳市,其无法提供在东莞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因此东莞当地银行根本不可能向其发放购房贷款,但被告明知原告无法通过按揭贷款购买该《认购书》约定的物业,签订《认购书》时被告不但没有告知原告该情况,却还在该《认购书》第三条第3款以格式条款载明“乙方已经清楚政府关于购房的政策限制和办理银行按揭的条件及所需资料,如因非甲方原因致使银行按揭无法办理,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所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被告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上述条款,也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是在签订该《认购书》时利用己方的优势及原告没有经验,以格式条款约定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属于显失公平,原告请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该《认购书》,要求被告退还定金。
民事起诉状(退还定金)全文共2页,当前为第1页。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状贵院,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原告: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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