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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电梯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从业者的行为,建立我市电梯行业自律机制,维护电梯行业的市场秩序, 保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防止以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低价、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对社会资源进行浪费,破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安全稳定。树立守法从业、以质取胜、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良好行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DB33 T/728-2016《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 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湖州市从事与电梯行业相关的单位自愿加入电梯行业协会,遵守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湖州市电梯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开展相应生产活动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若不遵守的作为退会处理。
第四条 湖州市电梯行业协会负责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讲究信誉、优质服务,认真贯彻执行电梯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对用户和社会负责。
第六条 提倡以诚为本、信誉为重、遵纪守法、以德治业,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和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形象建设。
第七条 提倡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促进湖州市电梯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九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
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湖州市电梯行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十条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格后,方可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工作。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人员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做到以下三“不”:不超越资质制造安装维护保养;不出借电梯许可资质;不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本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应坚持价格合理的原则。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承揽加工或工程项目,不通过任意压价、抬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手段搞不正当竞争,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不损害其它电梯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第十三条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管理,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自律义务:
(一)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维保;
(二)严禁与使用单位签订虚假合同;
(三)按规定为维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四)为维保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五)及时向协会反馈信息,共同抵制扰乱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安全教育,行业交流、社会公益事业和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等活动;开展安全乘电梯、文明用电梯和电梯困人正确应对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七)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行贿;
(八)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报检,确保电梯定期检验;
(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湖州市统一维保合同)时, 合同价应以协会制定的维保参考价为基准;
(十)电梯安全责任险,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一)尽量不参与其他维保公司合同期内电梯修理,如遇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沟通维保单位可进场修理,同时对于修理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后期使用过程中因修理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要承担责任。原维保单位对其修理的部分有存在异议点可向电梯协会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第三方检验机构申请鉴定。
(十二)电梯使用单位在与新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前,新维保公司有义务主动联系前维保公司且到协会秘书处备案登记(协会秘书处要及时确认信息,以协会秘书处登记为准,QQ、微信等须留截图为据),查清经济等纠纷,协助解决。原维保公司必须保障合同终止前电梯的维保质量,确保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交付,交付时新的维保公司有权对电梯进行验收确认,若有争议的可向电梯协会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第三方检验机构申请鉴定。
(十三)电梯维保单位在签订合同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变更维保信息,不配合协会对维保信息备案的给予退会,两次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执行的给予退会。不在协会数据
库范围内的,协会不承担调解、保护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为保证行业内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禁止行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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