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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诈骗罪的数额量刑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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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诈骗罪的数额量刑标准 法律条文 《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1 数额量刑一般标准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02 数额量刑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 地区 数额较大 (元) 数额巨大 (万元) 特别巨大 (万元) 北京 5000 10 50 重庆 5000 7 50 天津 5000 5 50 浙江 6000 10 50 贵州 5000 5 50 河南 5000 5 50 山东 6000 8 50 湖北 5000 5 50 安徽 5000 5 50 陕西 5000 5 50 湖南 5000 5 50 上海 5000 5 50 山西 5000 8 50 云南 5000 5 50 广西 3000 3 50 四川 5000 5 50 江西 5000 5 50 福建 5000 10 50 江苏 6000 6 50 海南 5000 5 50 吉林 4000 5 50 内蒙古 5000 5 50 宁夏 3000 3 50 辽宁 6000 6 50 黑龙江 5000 5 50 河北 7000 7 50 青海 5000 5 50 新疆 3000 5 50 甘肃 暂缺 暂缺 50 西藏 暂缺 暂缺 50 广东 6000(一类) 4000(二类) 10(一类) 6(二类) 50 注:以上标准根据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 03 数额量刑特殊标准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04 电信诈骗数额量刑标准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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