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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程序概念
(二)民事执行的原则
(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民事执行程序概念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及其他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所遵循的程序即为民事执行程序。
(二)民事执行的原则 由于民事执行程序毕竟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因此,执行程序也有其独立的应当遵守的原则: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原则。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调解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支付令,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则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对象。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与行为,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而被执行人的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这就是由民事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所决定的。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2、执行管辖 在我国,不同法律文书是由不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如下: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3、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未执行的救济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5、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6、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7、执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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