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读--8
实际施工人;目录;实际施工人保护;【条文】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解读】
本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还规定了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的责任范围。本条整合了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和2018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应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径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本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实际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追加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之间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查清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从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看,本条之规定一方面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另一方面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也存在着滥用的情形,一直有意见建议废止。;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条未做修改。如果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无法查清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条文】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
本条是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规定,目的是保护农民工权益。当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进而影响到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实际施工人依照本条提起代位权诉讼和依照本解释第43条径行起诉发包人,是两种并行的权利救济路径,规定的本意都是保护农民工权益。实际施工人依照本条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第535条及本解释的规定。;民法典第535条与原合同法第73条关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新增了“……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里的从权利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有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准确。;一是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第535条、第807条及本解释第35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从权利在成立条件、效力优先性、对交易安全的影响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不同,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认为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也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生效日期;【条文】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解读】
本条是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司法解释的生效日期及效力通常规定是:“本解释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作为配套民法典实施的解释,施行时间同步规定为“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解释溯及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后,自然适用本解释。;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一般以1月1日作为适用新旧解释的基准点,1月1日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1月1日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与之前司法解释通常适用于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的做法是不同的。;谢谢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