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亮点--1.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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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亮点 目录一、婚姻法、继承法的价值导向二、担保司法解释优化营商环境四、人格权独立成编三、法不溯及既往例外 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这批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以及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一婚姻法、继承法的价值导向 1、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2、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3、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新的司法解释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4、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司法解释也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 5、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司法解释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二担保司法解释优化营商环境 1、民法典为动产统一登记留下制度空间,国务院依据民法典刚刚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担保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担保效力、权利顺位问题以及司法救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2、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司法解释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依据民法典关于将有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 3、民法典针对过去存在的过度保护债权人问题,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过度担保等问题,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致力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隐形担保、消除过度担保。 比如,弱化未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的物权效力,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比如,认可抵押预告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顺位上的优先性。又比如,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对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保障程序等。 4、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越权代表签订的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5、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问题,以往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相互担保往往是互惠互利的,因而即便没有进行决议,也应认定担保有效。但新担保解释没有采用原来的裁判思路,而是规定,即便是相互担保,也必须由公司进行决议,否则就构成越权担保,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6、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涉及到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新担保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 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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