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解读--1.pptxVIP

民法典下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解读--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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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一”),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原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原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原解释二”)均告废止。;;(一)主要内容;(二)条文变迁;原解释一;(三)要点解读;5. 资格准入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 6.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体系 (1)法律体系 ① 《建筑法》 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③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资质序列 ① 施工总分包:房屋建筑、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航道、水电、矿山、电力、冶金、石化、市政、通信及机电等12个(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 ② 专业承包:36个类别,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③ 劳务分包:不分类别与等级。; (3)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 主要内容 3. 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7. 关于总承包资质; 8. 挂靠的情形 (1)挂靠的定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市规(2019)1号)第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2)挂靠的主要手段 ① 联营 ② 内部承包; (3)挂靠的主要判断标准 挂靠(也即借用资质)的判断标准主要有资产、财务和人事三个方面。 (4)挂靠管理费诉讼;9. 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10. 转包的情形 11. 违法分包的情形 12. 违法发包的情形;第2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的认定及效力;第3条: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补正;第4条:超越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补正;第5条: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第6条: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 4.《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1)“竣工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 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竣工”不再是无效合同得以获得工程款的必要条件,该条明确了无效合同项下未完工程或者部分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对承包人折价补偿的处理规则,涵盖范围更广,可以防止发包人不当得利,彰显市场经济下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 (2)“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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