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国内外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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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业人员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三、内容(一)胎儿保健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二)专业人员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三、内容(一)胎儿保健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 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 和设施(见附件)。五、评估(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 (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 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与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与的儿童保健对象为 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 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 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 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 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 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 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 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 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 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 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 务管理、 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 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 做好信息统计 工作的质量控制, 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与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 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 有计划、 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 上报和反馈; 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 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 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 培训和工作评估。 .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3.建立完善的,访视次数不少于2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3.建立完善的 ,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 和设施(见附件)。五、评估(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 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 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 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 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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