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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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 叁壹贰目录借款关系之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 肆《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之适用伍借款利息 叁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22) 例1:(2017)皖0181民初781号基本案情:甲公司系网络贷款(P2P)平台,刘某自2015年曾先后11次通过甲公司共计投资192010元,投资期限6个月至1个月不等。截止2017年3月23日刘某账户余额为203133.15元。甲公司网站中的网页模式介绍板块承诺:“保证投资人的本息安全,当企业无力还款时,将垫付投资人应得的本息,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企业违约,投资人可以直接依据协议,要求还款并采取相应法律手段”。 例2:(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基本案情:A网站是B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唐某和李某均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 2012年12月31日,李某通过平台发布借款信息:“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期限12个月”。唐某看到信息后,通过网上投标程序向李某出借8000元,加上其他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李某的10万元借款需求满额。 例2:(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号之后由B公司对借款人李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在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后,再将李某等众多出借人的10万元借款转入李某银行账户。2013年1月1日,李某与唐某等出借人达成电子借款协议,言明该协议使用了A网站的居间服务。唐某与李某的借款协议对借款金额、期限、年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等作出了约定。 法院意见:唐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借款协议,B公司在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 肆《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之适用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民间借贷解释》24) (一)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九民纪要》45)因流质无效,只能按原债权关系起诉。例1:最高法(2011)民提字第344号基本案情:2007年1月25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向甲公司购买A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等。同日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次日向朱某出具两张总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期限为2007年1月26日至2007年4月26日; 甲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A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朱某,抵押的方式为和朱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甲公司偿还借款,朱某将抵押手续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甲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同日,甲公司向朱某出具1100万元收据。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该借款。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甲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法再审意见:《借款协议》的上述约定,并非法律上禁止流押条款。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提供担保,并为此在《借款协议》中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解除条件,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故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例2:最高法(2013)民提字第135号基本案情:2007年6月27日,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向杨某出售53间商品房(340万)。杨某当日支付购房款,甲公司开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由甲公司持有,杨某仅有复印件。次日双方办理备案登记。此后,甲公司、案外人乙公司、罗某及李某分九次向杨某的账户汇款共61.1万。 例2:最高法(2013)民提字第135号 案涉合同签订前,甲公司曾向严某等四人借款200万元,向林某借款140万,且分别将案涉房屋销售给上述债权人并办理备案登记。杨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将340万按甲公司指示分两笔汇入上述债权人账户,上述债权人表示收到还款并撤销备案登记。因甲公司未交付房屋,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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