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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建设法规概论 §1—1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一、工程建设法规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的行为和相互之间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工程建设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有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这是法律规范的三要素。 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在建设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其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一般应以建设合同的形式确定。 民事关系:在建设活动中涉及到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的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涉及到公民个人权利的问题,由此产生的国家、单位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应由建设法规中和民法中相关法律来予以规范、调整。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 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建设活动面广、内容繁杂,建设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等特点。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对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智力成果。 3、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即建设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 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 ①、对于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 ②、对于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采用行政、经济、民事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 ③、对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则主要采用民事手段来调整。 就其主要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建设法规应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2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与构成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的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位于最高层次,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 (2)、建设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或经批准颁布的由下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或经批准颁布的由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 二、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央确立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发展战略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加强,建设法规逐步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的系统性、迫切性也成为国家法制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 工程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等关于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有关的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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