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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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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是指对国家中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即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而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是根据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而对宪法进行的分类。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依据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主体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按照君主的意志制定,由君主自上而下地恩赐给臣民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君主或国王与国民或者国民代表机关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而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者按照公民投票方式制定的宪法。
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首创性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源于本国政治革命或者宪政运动,在宪法基本内容上具有首创性的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即属此类。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以国内外已经存在的宪法为范例,吸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宪法内容而制定,不具有首创性的宪法。
思想性宪法和功利性宪法,这是根据宪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来划分的。思想性宪法,又被称为附意识 形态宪法,是指明确宣布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倾向的宪法。功利性宪法,又被称为不附意识形态的宪法,是指仅规定有关社会和政治力量前以进行角逐的范围;并不以任何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宪法。
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语性宪法,这是以宪法对国家权力是否有规范性作用,是否有实际约束作用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对国家权力有规范性作用,能够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的宪法。名义宪法,是指由于宪法内容远离本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不能发挥规范性作用。标语性宪法,又称字义性或语义学宪法,是指宪法仅仅具有宣传手段的意义,不具有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实际上在宪法内容中体现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者的独占利益。
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宪法主体之间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主体,又称宪法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宪法关系中权利或职权的享有者,义务或职责的承担者。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各种组织和国家。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所指向的对象。
10.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是宪法规范据以存在的指导框架,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展开。宪法基本原则可以看作是宪法的灵魂和宪法的精神,是制宪者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
11.主权在民原则,亦称人民主权原则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是指一国的全部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主权在民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宪法中确认国家对内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绝对权力来源于国民(或人民)、归属于国民(或人民)、受国民民(或人民)支配,宪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确立人权内容与国家机构体系。
12.分权制衡原则,亦称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或三权分立原则,是指由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分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和保持相对的平衡。广义的分权制衡还包括联邦制国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维持成员国与中央的平衡体制。但宪法所确定的分权制衡原则主要指前者。
13.基本人权原则,亦称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或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通过宪法是人权得到保障,以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14.法律至上原则,亦称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或法治主义原则。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治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与效力,国家的一切权力都要根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社会的基本正义。
15.财产神圣原则应作广义理解,财产神圣原则首先是指宪法作为民主政冶事实固定化的产物是近代以来所有制尤其是私人所有制变革与确认的结果,近代政治革命在物质基础的准备方面是由所有权或产权的变革引起的。其次,宪法对所有制的确认更多的是以财产权的方式表达的,但是财产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同时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财产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人权的特殊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
16.代议制度原则,亦称代表制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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