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_T 2505-2023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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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 CCS?A?12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2505—2023 代替?DB22/T?2505-2016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 Specification?for?elderly?care?institutions?grading?norms 2023?-?09?-?28?发布 2023?-?11?-?16?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2505—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22/T?2505—2016《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与DB22/T?2505—2016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评定原则和评定资质,细分了原则(见?2016?年版的?4,5); b) 增加了服务内容,机构建设与能力建设、设施设备与服务环境、服务要求、管理要求,细分了 服务内容-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居家上门 服务(见?6); c) 更改了评定办法相关内容(见?6,2016?年版的?6.1-6.4); d) 更改了等级设定、等级划分指标、计分方法(见?2016?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民政厅、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金洪、于靖民、郑北雪、孔鹤。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2506-2016。 I DB22/T?2505—2023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评定原则、评定资格和评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37276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JGJ?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MZ/T?169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MZ/T?171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 the?elderly 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养老机构 senior?care?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3.3 等级 rank 对功能用途相同但质量要求不同的产品、服务、过程及体系所做的分类或分级。 4??评定原则 4.1??自愿性原则 养老机构自愿申请参与评定,且申请相应等级时,应符合相应等级划分的规定。 4.2??组织性原则 1 DB22/T?2505—2023 4.2.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省民政厅负责全省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各 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4.2.2??省、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民政部门要分别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相关行业组织、 养老服务专家等组成的本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定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4.2.3??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采取评定委员会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方式实施。 4.3??资质性原则 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则。 4.4??客观性原则 评定人员秉持科学严谨态度,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5??评定资质和要求 5.1??养老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积极申报等级评定。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a) 依法注册登记; b) 经民政部门备案; c) 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d) 应符合?GB/T?37276?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5.2??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等级: a) 存在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等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的; b) 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c) 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内的; d) 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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