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零售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必威体育精装版).doc

商业银行零售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必威体育精装版).doc

  1.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 —PAGE 1— 商业银行零售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零售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促进零售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财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零售理财产品销售, 是指本行零售理财销售人员将本行发行的零售理财产品通过零售渠道向零售客户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零售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 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零售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售理财业务人员(以下简称理财人员)是指本行面向客户从事零售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行各级销售机构是指具有销售职能,直接面对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渠道是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服务渠道,包括柜面渠道、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金融自助通等,其中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本行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产品性质开放全部或部分销售渠道。 第八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销售基本准则 第九条 本行开展零售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应当遵循“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本行零售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行销售零售理财产品,应严格落实“守法合规”“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客户需求导向”“风险揭示”“风险匹配”等要求。 (一)守法合规。理财人员的销售行为应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和《理财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理财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遵守产品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向客户诚实尽职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三)客户需求导向。零售理财产品销售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而非产品销售导向。销售人员应了解客户需求、重视客户体验,切实提高销售服务水平,落实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指导原则。 (四)风险匹配。零售理财产品销售时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零售理财产品,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零售理财产品。 (五)风险揭示。理财人员在向客户销售零售理财产品时,应对产品的风险做充分的披露,向客户揭示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并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总行作为授权人有权授权各分行及所辖各营业网点在其业务经营区域范围内行使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权限。各营业网点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须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遵守本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确保业务开展合法合规。当受权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控管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外部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时,授权人有权随时调整或撤销全部或部分授权。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总行资产管理事业部作为本行理财产品创设及管理人,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本行理财产品的创设、协议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负责本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产品估值和存续期管理。 (三)负责本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总行零售财富与

文档评论(0)

131****265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