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解决与风险防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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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法律 问题解 决与风险防范 岳增超律师 2020年10月 第一篇 幼儿小明的基本法律权利 幼儿维权的常见法律法规 《民法典》 《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幼儿园管理条 例》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传染病 防治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残疾人保 障法 》 《刑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食品安全法》 《刑 事诉讼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领域 ,在不同程度上对幼儿的权利进行规范 , 力求保护幼儿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幼儿法律保护 试举一例 :读幼儿园大班的小明跟奶奶住 ,他 们家所在的胡同只住了两户人。两天前 ,邻 居家来的客人将一个装有手机和几千元现金 的提包落在了停在门口的摩托车上,几分钟 后想起来时,提包已经不见了。邻居向派出 所报了案 ,并提出可能是小明的奶奶拿走了 提包。由于事发当天,小明因病没有去幼儿 园,留在家里跟奶奶在一起。负责办案的警 察便希望通过询问小明来获得线索。警察来 到幼儿园要求找小明了解情况,幼儿园应如 何处理。 问 :幼儿园 拒绝警察询问的要求的做法对吗? 律师说法:幼儿园拒绝警察的要求也是合法的。 1,社会责任原则要求全社会通过在法律上承担义务,履行相关职责来实现对幼儿 的保护。 2,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保护未成人所应承担的各 种义务。幼儿园作为保育、教育机构 ,在保育、教育的过程中,除了要求本园 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教 ,尊重、保护幼儿的各项合法权益之外 ,还应特 别注意在保教工作中防范社会上的其他人员 (如家长、其他部门的人员等)可 能对幼儿合法权益成的侵害。 三、生命健康权 案例 :全托幼儿小明误把一金属物吞入腹中 后 ,他随即告诉了保育员阿姨。保育员阿 姨观察了小明几天没发现异常。就把这事 忘了。10个月后 ,家长发现小明走路时一 跛一拐 ,就带他到医院看病。经检查 ,医 生发现小明右下腹腔内有一针状金属异物 , 导致腰部的肌肉肿大。影响了孩子正常行 走。所幸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小 明家长认为 ,孩子在幼儿园吞入异物后 , 园方既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也不告诉家长 , 损害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 ,于是提 出了赔 偿要求。 问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本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民法典》规定 :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保育阿姨的疏忽 ,幼儿园在 小明吞食金属物后 ,无采取任何措施 ,使小明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 ,幼儿园 存在补救措施不力的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民法典》规定 :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 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幼儿园应主动向小明家长道歉 ,并尽量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具体赔偿事宜 ;协 商不成的,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五、名誉权 案例 :幼儿小明有遗尿的毛病 ,引起保育员阿姨的反 感。一天午睡醒来后 .小明又尿床了。保育员阿姨 不悦 ,大声斥骂 :”你真是个窝囊废 !你再尿床 , 就切掉你的小鸡鸡 !”小朋友们哄堂大笑 ,小明觉 得无地 自容 ,不肯再上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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