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5T 31—2019潮汕蕉柑苗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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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方 标 准 ICS 方 标 准 发 布 65.020.20 B B 31 DB4405 汕 汕 头 市 地 DB 4405/T 31—2019 代替DB440500/T31—2011 潮汕蕉柑苗木 03 - 06 发布- 2019 2019 - 03 - 06 发布 汕 汕 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I DB 4405/T 3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修订。 本标准与DB 440500/T 31—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GB 9659 柑桔嫁接苗分级及检验(见2); ——增加了GB 9659—2008 柑桔嫁接苗(见2); ——修改和增加了“要求 ”的内容(见4); ——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的内容(见7); ——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原汕头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汕头市果树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惠文、郑木川、陈桂平、林煜、陈若佳、陈德华、郑广才。 本标准于2002年首次发布,201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 DB 4405/T 31—2019 潮汕蕉柑苗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潮汕蕉柑苗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汕头市辖区酸桔、江西红桔和红木黎檬为砧木嫁接的潮汕蕉柑一年生商品苗木(以下 简称苗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0—2003 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 GB/T 9659—2008 柑桔嫁接苗 3 术语和定义 GB 9659—2008 柑桔嫁接苗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苗木栽培要求见附录 A(资料性附录)。 4.2 苗木分为一级、二级。低于二级标准的苗木不得作为生产性商品苗出圃。 4.3 苗木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级别 指 标 苗木粗径 (mm) 径高 (mm) 苗木高度 (mm) 分枝数量 (条) 根系 非检疫性 病虫害 检疫性 病虫害 株落叶率 (%) 一 级 ≥10 ≥165 ≥400 ≥3 发达 无或轻 无 ≤20 二 级 ≥8 ≥150 ≥350 ≥2 较发达 无或轻 无 5 试验方法 5.1 苗木径粗 2 DB 4405/T 31—2019 用游标卡尺测量苗木嫁接口上方20 mm处的最粗直径。 5.2 苗木高度 用卷尺测量根茎至苗木顶端的长度。 5.3 分枝数量 苗木主杆离地面150 mm以上(含150 mm)抽生的分枝,长度120 mm以上的条数。 5.4 落叶率 落叶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脱落叶数 落叶率= ×100 % 植株留叶数+脱落叶数 5.5 根系与非检疫性病虫害 以目测判断。 5.6 检疫性病虫 检疫性病虫按GB 5040—200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批 同一生产单位或同时调运的同等级苗木为一检验批。 6.2 抽样方法 样本从检验批中随机整捆抽样,抽样数量为苗木总数的1%,最少抽样数量为100株。 6.3 苗木检验 苗木检验分以下三种: a) 出园检验:每批苗木由生产单位按 4.2 及 4.3 的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方准出园。 b) 交收检验:为第 4 章的部分或全部项目, 或按合同规定进行。 c) 型式检验: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 按第 4 章全部要求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验: 1) 新产品鉴定时; 2) 前后两次抽样差异大,且因素不稳定时; 3)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对抽取的样本苗木逐株检验,同一株中有一项不合格就判为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样本中 的合格株数与不合格株数。当不合格株≤5%时,判该批为合格。当不合格株>5%时, 判该批为不合格。 对不合格批重新分级后按6.2重新抽样检验。 3 DB 4405/T 31—2019 6.5 质量仲裁及合格证颁发 6.5.1 供需双方对苗木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可由县级以上苗木主管部门复验后仲裁。 6.5.2 对生产单位或农户检验合格的苗木,应由县级以上苗木主管部门及检疫部门核发《苗木质量合 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严禁不合格苗木或低一级苗木作高一级苗木出售。 7 标志、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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