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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法概念的界定
u一、税法的调整对象
u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为了便于对税收关系的直观认识,按 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 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u 狭义的税收关系就是指税收征纳关系。税 收征纳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 税收征纳程序关系。
u 其他税收关系是指除税收征纳关系以外 的税收关系,主要是指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u 在税收关系中,税收征纳关系居于主导地
位,是税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其他税收关系在 税法调整对象体系中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但
仍然是广义的税收关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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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的特征
u ( 一) 税法的规制性
u (二) 税法的综合性
u (三) 税法的技术性
u (四) 税法的经济性
1. 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
2. 税法能反映经济规律
3. 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u 1. 主体说
u 2. 权力说
u 3. 利益说
u 实际上,通过单一的标难划分公私法是比较困难的,应
该综合多重标推进行划分。在近现代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 化的大背景下,税法也呈现出强烈的私法化趋势,是带有浓
三、税法的性质
厚私法色彩的公法。
u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u二、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u三、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u四、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u五、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u六、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u七、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二节税法的地位
( 一) 宪法
(二) 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 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 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六) 条约
(七) 法律解释
第三节
一、税法的渊源
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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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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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1.流转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海关进出口税则》、《出口关税条例》、 《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等。
u 2.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u 3.财产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一) 税收实体法
实施细则。
u 5.行为税法:《印花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等。
u 4.资源税法:《资源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
u 1.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u 2. 税收处罚法: ( 1)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2)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5)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6) 《行政处罚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 税收程序法
u 3. 税收救济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 《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u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u 在现代西方税法理论中,税收法定主义系指“税收的课
征事项,均应以法律明确地规定它,若无法律的规定,国家 不得向人民课税,人民亦不能负纳税义务。”
u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宪法原则,包括两个要素:
其一,税收事项均为立法事项。
其二,人民仅限于法律明定范围内负担纳税义务。
第四节税法的原则
u 1.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一个国家向人民征什么税、征哪 几种税,应由法律规定。每开征一种新税都要制定一种法律,法 律尚未规定的税不能向人民征收。
u 2.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尤
其是征税机关无征税自由裁量权。
u 3.符合征税条件的事项,征税机关应一律征收,税法无规
定,征税机关则不得随意减免税。
u 4.征税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有获得行政救济或
我国《税收征管法》内涵表述
司法救济的权利。
u 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法律 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 配税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
u 税收公平原则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 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
二、税收公平原则
u 在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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