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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6栋2楼201。
法定代表人:袁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轲,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彦福,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盛公司)因与上诉人常彦福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0日作出的(2021)豫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涛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班轲、修雪静,上诉人常彦福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涛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常彦福赔偿涛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常彦福惩罚性赔偿涛盛公司50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常彦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遗漏在案事实,对于能够明确计算的涛盛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未依法予以查明,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定赔偿,法律适用错误。按照原审查明的侵权盗版软件的销售数量、禾匠商城软件的标价,并参考涛盛公司开发的微擎公众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微擎软件)的利润率、具有相近业务的可对比上市公司利润率,以及2018年软件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涛盛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至少,利润的损失额至少在4936588.6元至9909954.07元以上。原审法院仅判决赔偿15万元缺乏合理性。(二)原审法院遗漏了涛盛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本案中,常彦福故意侵害涛盛公司著作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首先,常彦福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其次,常彦福与其担任执行董事经营的濮阳市百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码公司)经营的百码云网站是以散布传播盗版软件代码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网站;另外,原审调查的常彦福支付宝账号中涉及百码云网站销售盗版软件的资金往来占到账号的80%以上,足以证明百码公司及百码云网站只是常彦福用来销售传播盗版软件牟利的工具;再次,本案软件市场占有率高、价值大,常彦福侵权规模大、损害后果严重,并且存在希望通过注销公司、虚假陈述等方式逃避责任。涛盛公司在原审质证过程中提出了在100万元的损害赔偿主张之外增加5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评述,遗漏了涛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常彦福应当承担涛盛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全部合理支出费用。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涛盛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常彦福辩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对证据认定有误,具体答辩意见同其上诉意见一致。
常彦福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涛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高,与侵权实际获利严重不符。1.涉案网站成立时间是2019年12月30日,到本案起诉时共计运营9个月,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2.常彦福支付宝账户流水包含交易未成功的数据记录,即便构成侵权,也应从2019年12月30日之后的入账信息且显示有“资源购买”项目进行核算,实际获利金额仅为5888元。3.常彦福主观恶意小,得知侵权后即删除被诉侵权软件,没有继续扩大损失。(二)原审判决关于常彦福修改软件版权信息具有主观恶意认定错误,软件本身具有修改显示底部菜单版权的功能,且常彦福没有对版权进行修改,所使用的建站程序均是在官方客服协助下完成,不能由此推断常彦福具有主观恶意。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涛盛公司的答辩意见同其上诉意见一致。
涛盛公司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并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豫09知民初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涛盛公司起诉请求:1.常彦福立即停止侵犯涛盛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常彦福赔偿涛盛公司侵权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3.常彦福承担所有诉讼费。
常彦福原审辩称:1.双方无任何业务往来,常彦福未取得涛盛公司相关原作品,本站也不存储任何作品资源,不构成侵权;2.对公证书的证明目的不认可;3.相关作品链接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不知侵权;4.出售及销量是网站虚拟的,互联网本身充斥很多版本,涛盛公司经济损失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并非本站的虚拟数据造成;5.常彦福第一时间就把相关作品全部删除。
原审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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