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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民法典普法讲座-物权编\n简要概述:\n该文档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相关知识点,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借名买房的风险和法律规定等内容。同时,还列举了一些实际案例供读者参考和分析。\n\n详细信息:\n\n1.物权的设立:\n-李生借用刘生的名义去买房,并将房子登记在刘生名下,购房款以及按揭款都是由李生支付的。\n\n2.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n-《民法典》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依法登记,不发
民法典普法讲座
物权法篇
物权的设立
· 李生因不具有购房资格,与其朋友刘生商议,借用刘生的名义去买房,并将房 子登记在刘生名下,全部购房款以及按揭款都是由李生支付的。
案例一
·房子到底是属于谁的?
·借名买房有什么风险呢?
· 《民法典》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法律效力;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物权,是以登记发生法律效力,登记方才是不动产的所有人。
《民法典》规定
因债务被拍卖风险
被转让风险
借名买房法律风险
发生被夫妻财产分割风险
被抵押风险
物权的保护
案例二
·李某因欠刘某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登记在自己 名下的一处房子以物低债给刘某用于还钱,鉴于李某暂无地方居住,刘某同意 暂时给李某居住。
·几年后,李某反悔了,不愿将房子过户给刘某,占着房子更也不愿搬出去。
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得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 以请求确认权利。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 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规定
案例分析
·刘某可以依据协议,起诉确认房产所有权
·可以诉求过户
·可以诉请迁出房屋
物权复原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 物权确认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有一栋六层商住楼,底层为商业用房,业主是某公司,二至六层为居住房,
由张先生等19户业主居住使用。
·某日,某公司作为底层业主将底层部分的填充墙拆除,地面部分下挖至0.9
米~1.2米深,准备增建夹层,由此与楼上19户业主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
案例三
被告对该房进行装潢改造,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
行设计的情况下,有侵犯其他19户业主的权益吗?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
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规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六层商住楼由某公司、张某等业主区分所有。各区分所
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有权进行装修和必要的改造,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不得妨碍 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违反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对共用部分的使用,应当 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
案例分析
最终判定:
某公司未经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开发利用属共用部分的地下
空间,侵害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利益,故张某等人以被某公司侵犯了产 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被某公司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的上诉理由成立, 应予支持。
TIPS: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小知识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
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
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张先生和黄先生是某花园的楼上楼下邻居,张先生房屋的阳台空间高度为两层,
黄先生的房屋在该阳台上方开有窗户。后来,黄先生将两层高的阳台空间用楼 板隔开,在阳台上方搭建了一间房屋。
· 张先生发现后,并不同意黄先生的搭建行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私有空间并造
成了损失,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 例 四
阳台空间是两户共有的空间还是业
主享有阳台的专有权?
黄先生辩称:两层高的阳台空间应视为两户共有的空间,双方都有合理使用的
权利,张先生无权独自占有使用。
该小区除了尚未入住装修的业主以外,百分之九十五的业主都按照开发商的这
种承诺进行搭建,以彻底使上下两家完全独立,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张先生认为其本人对阳台享有专有所有权,因为在该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附件一中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明确标明了 二层高阳台,国土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测绘图显示该阳台为二层高,依照法 律规定,该阳台应当认定为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黄先生的搭建行为应当取得该阳台产权人的同意,否则为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该阳台应当属于楼下业主
张某所有。黄某在该空间搭建,无论对张某是否形成影响,均需取得权利人张 某的同意,至于该小区内搭建具有普遍性,并不等于这些行为就是正确,黄某 不能以此作为搭建侵权的理由。
·作为其他业主,要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平台都是共有的,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也
不能妨碍平台私有人的合法使用,更不能盲目地实施侵权行为。
·作为法律上拥有“楼顶平台、低层露台、错层阳台”的业主, 一定要弄清楚这
个平台的产权归属;
TIPS
相邻权
案 例 五
· 周某系银都花园7幢三单元106室房屋业主,陈某系银都花园7幢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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