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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部门工作任务有效完成及公司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结合目前派遣员工用工状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派遣员工,是指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公司相关部门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派遣员工。
第二章 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派遣员工绩效考核分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方面内容。考核指标见附表。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遵纪守规、责任心、协作配合和工作主动性等。
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知识水平、执行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协调组织能力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各部门参考派遣员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内容提出本部门员工业绩评价详细指标。
派遣员工考核评价指标
序号
类别
评价项目
项目权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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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作态度(20%)
遵纪守规
5
责任心
5
协作配合、主动性
10
二
工作能力(20%)
业务知识技能
5
执行能力
5
问题解决、协调组织能力
10
三
工作业绩(60%)
工作任务完成数量
30
工作质量
20
工作效率
10
四
总分 (100分)
100
第五条 考虑到员工在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对各项考核内容权重分配比例如下:
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20%,工作业绩占60%
非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40%,工作业绩占40%。
第三章 绩效考核的实施
第六条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执行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发起,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基本程序:
(1)填报年度绩效考核表:各部门组织员工填写《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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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考核表》并撰写年度专业工作总结。
(2)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负责人和绩效考评小组分别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表内容及员工工作总结,依照考核指标对被考核人的绩效进行评分,签署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复核。
专业部门员工考核,部门领导评分占70%,绩效考评小组评分占30%。
职能部门员工考核,部门领导评分占50%,绩效考评小组评分占50%。
(3)绩效结果复核审批: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复核后提交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考核开展时以下情况人员不参与当年度考核:
(1)试用期内的员工;
(2)试用期满后工作未满三个月的员工;
(3)休产假的女工。
第四章 绩效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同一类被考核人根据绩效考核评价得分分为四个层次:优秀(A等级)、良好(B等级)、合格(C等级)、不合格(D等级)。
原则上,A等级人数比例为考核人数的15%。公司将根据计划用工总量及薪酬总额预算调整各层次人员比例。
考核指标中设“一票否决”条件(见附件)。考核周期内出现“一票否决”的情况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 “一票否决”只适用于该条件被确认的当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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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工资晋升或降级、奖惩、培训、合同续签等的重要依据。
(1)考核结果与技能工资调整挂钩。
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者,薪级上调2档。
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者,薪级上调1档。
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者,薪级不做调整。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技能工资等级下降1级,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技能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考核结果与绩效奖励挂钩。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分配绩效奖金及年终奖励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停发绩效奖金及年终(中)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草拟、修改和解释。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补充修订后,报请公司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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