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工经济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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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工经济法案例分析 PAGE / NUMPAGES 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初步拟定的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8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万元,乙以存货协议作价出资3万元,丙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万元;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甲、丙2人交付出资,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乙交付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法人代表,乙为监事。   公司成立后,发生以下事项:   (1)A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9万元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拟定的设立方案是:注册资本分2期到位,B公司成立时到位5万元,6个月后再交付剩余4万元。再以B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经营A公司的下游产品。B.C两个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公司通过电话下达。由于这两家公司都只有A公司一个股东,故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A公司经营2年后,乙股东决定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份,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拒绝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份,甲、丙也不同意。4月10日,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   (3)公司通过6年经营,每年盈利,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分配股利,但股东会决议当年不分配利润。甲要求A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在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   问题:   (1)A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B、C两公司的设立方案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甲股份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合法?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甲应如何行使权利?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先,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只有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其次,乙出资的作价方式不正确,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能协议作价。 (2)①B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及缴纳期限不合法。B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9万元,且分期到位。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②B.C两公司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公司通过电话下达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③B.C两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乙将股份转让给丁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乙将股份转让给丁程序合法,乙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乙转让,又不购买乙持有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 (4)甲的要求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甲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股份。根据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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