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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140
CCS C06
S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 行业标准
SF/T 0101—2021
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
Assessment of the capacity for litigation in the mental disordered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1 - 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SF/T 010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伟雄、王健、张钦廷、韩臣柏、汤涛、管唯、李豪喆、刘超、张盛宇、陈琛、
潘忠德。
II
SF/T 0101—2021
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的总体要求和诉讼能力判定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鉴定人的诉讼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ICD 国际疾病分类
CCMD-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
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
动方面的异常。
[来源:SF/Z JD0104001—2011,2.3]
诉讼能力 capacity for litigation
诉讼行为能力
被鉴定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有诉讼能力 full capacity for litigation
被鉴定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能清楚地认识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良好
地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行为的能力。
无诉讼能力 no capacity for litigation
被鉴定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不能认识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难以理解
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难以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行为的能力。
4 总体要求
诉讼能力判定应包括两个要件,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a) 医学要件为是否存在某种精神障碍;
b) 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被鉴定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诉讼性质的认识,对权利和义
务的理解,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
诉讼能力分为两个等级:
1
SF/T 0101—2021
a) 有诉讼能力;
b) 无诉讼能力。
进行诉讼能力判定时,应从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两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其损害程度评定相应等
级,具体如下:
a) 按ICD 或CCMD-3 进行医学诊断,评估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b) 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评估被鉴定人对诉讼性质的认识、对诉讼中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以及在诉
讼活动中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程度,具体应按照4.4 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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