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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世纪王权财政到近代会议财政体制的转变
杜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金融体系最终完成了从中原的“金融体”向现代议会金融体的转变。对这一转变,西方学界穷源溯流,论争不息。可归纳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是以G.R.埃尔顿为代表的“都铎政府革命”论。G.R.埃尔顿认为,1530至1542年间,英国财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革命性变化。1530年前,财政控制在国王私人臣仆手中,而1542年后,财政控制权却转入了国家财政管理机构之手。财政控制权转移的表现为“新兴税收法庭的建立和私室权势日衰并最终沦落为几个平行的税收法庭中的一个”(1)。第二类是“都铎政府革命”论的反对论。艾伦.G.R.史密斯认为,“都铎政府革命”论根本不成立。他指出,G.R.埃尔顿未能将政府(制定和掌管政策)和管理(政策的执行机制)两个概念清晰地区分开来,而这种区分又是极其重要的,它是研究的前提。在对政府和管理作了界定之后,艾伦.G.R.史密斯进一步指出,无论是在政策的制定上,还是在政策的实施上,与以前相比,都铎时期都未发生质的变化。一方面,终都铎一朝,政策的制定权一直控制在国王手中,只有到了19世纪,它才完全转移到国王的大臣们手里。另一方面,直到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末年,英国在管理上一直是混“王室管理”体制与“官僚管理”体制于一体的,且现代管理的重要特征——统计学在管理上的广泛应用,都铎时期也根本没有出现。因而,1530年代不可能发生管理上的变革(2)。第三类是“财政国家”论(或曰“税收国家”论)。代表人物有J.A.熊彼得、M.J.布拉迪克、P.K.奥布赖恩等。“财政国家”论者认为,现代国家的形成与国家财政的变化相伴而生,现代国家形成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由以国王的“领地收入”为核心的“领地收入”国家向以议会批准的“税收收入”为核心的“财政国家”转变的过程(3)。基于这种共同认识,M.J.布拉迪克指出,研究英国财政体制性质的转变必须着眼于财政收入中议会收入所占比重的的变化。对财政收入中各种收入比重变化的原因,P.K.奥布赖恩和M.J.布拉迪克都归之为当时以重火器应用为标志的“军事革命”,认为是“军事革命”和战争急需创立了新的收入模式(1)。
综观上述三类研究,不难发现,前两类研究力图从政策制定和管理变革的角度探究英国财政体制的演变,而后一类研究则试图阐释现代国家形成与国家财政体制变化间的关系。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从财政收入构成变化的角度,对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国财政体制性质的演变作些探讨。
一 古宪法的起源——国王的特权税
财政收入是一切财政体制赖以存在的基础,财政收入构成的变化也必然会对财政体制的变革产生重要影响。在从财政收入构成角度对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英国财政体制的演变进行研究时,宜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现根据财政收入构成的变化,将整个演变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
自都铎王朝建立到1642年内战爆发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英国财政体制可以概括为“王室财政”体制。之所以如此概括,仅就财政收入构成角度而言,是因为“源自各种特定权力和国王个人特权”(2)的国王正常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占据绝对优势,而特别财政收入,即议会批准的直接税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仅占据较小份额。只要上述两个比例关系不变,“王室财政”体制就不会失去其存在的财政收入基础,自然这一体制也就不会崩解。
这一时期,国王正常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王室领地收入、关税收入和封建特权收入。
王室领地收入是国王正常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室领地指没有分封给贵族而由国王自营的土地,有时还包括根据封建法而收回或没收的贵族土地。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国王们通过各种方法增加王室领地的收入。如亨利七世通过恢复王室领地、剥夺叛乱贵族领地等方式增加地产收益;伊丽莎白女王通过削减领地管理费用、延长王室领地承租年限或准许承袭承租领地等方式增加领地收入。虽然增收措施有时会因各种原因而并非特别有效,但总的说来,1642年内战爆发之前,王室领地收入一直是国王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P.J.赫尔姆指出的那样,1505年之后的一个世纪里,王室领地收入占国王正常收入的1/3左右(3)。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尽管学界就关税源起的论争颇多(5),但人们对古老关税的认识却较为一致。现今,学界在提及古老关税时,一般指1275年课征的关税。是年,在商人的恳请下,议会批准开课关税。课征对象主要是出口的羊毛、羊毛皮(毛仍附其上的羊皮)和皮革。1275年的关税似乎表明议会拥有古老关税的课征批准权,但事实并非如此。1303年,国王和外国商人达成协议,对外国商人出口的酒、羊毛、羊毛皮和皮革、进出口的布匹课税,称为“小关税”。这些关税的征收未经议会批准,因此,N.S.B.格拉斯认为,这即是国王关税征收权的起源。1347年,国王又按更高的关税税率对外国商人进出口的布类商品征税。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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