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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阅读提示: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物权法已由不久前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我国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为物权法的诞生付出了艰辛而不懈的努力。作为民法界的代表人物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利明为制订这部法律倾注了心血,对这部法律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意义怀有深刻的认知。3月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王利明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并谈了实施好物权法的意见和建议。应本刊之约,王利明教授撰文就物权法作进一步解读。王利明教授认为: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法律;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法律。他特别指出:“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什么是民生?首先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基本权利。民生的最大问题就是民众的权利问题,权利问题都没有解决好,产权的问题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根本谈不上民生。”现刊载这篇文章,以飨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订工作自1993年启动,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的制订与讨论之所以在海内外引起极大的关注,备受世人瞩目,就是因为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法律,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法律。它的颁布将更加坚定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信心。
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法律
我国《宪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一项基本治国方略。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要看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可以对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义务的设定必须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因此,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我们学习物权法,首先要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什么是民生?首先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基本权利。民生的最大问题就是民众的权利问题,权利问题都没有解决好,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根本谈不上民生。物权法对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
物权法切实维护了广大城市居民的财产权益。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制度,因此,城市居民购买房产之后,其虽然对房屋享有永久的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则是有期限的。而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是否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广大城市居民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使城市居民的房产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物权法规定了城市居民对其购买的商品房所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利,特别是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鉴于道路、绿地关乎业主的重大利益,且涉及城市的环境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为了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利益,防止开发商将房产一房数卖,规定了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还确认了对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确立了物权的各项规则。可以说,物权法通过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奠定了法治社会的基础。
物权法中有关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制度,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保护八亿农民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保护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我国物权法第一次在用益物权中规定了承包经营权,承认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这是在不改变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的重大举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也为稳定承包经营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使农民享有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耕地、草地或者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其次,物权法确认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利于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三十二条都规定了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再次,物权法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对涉及到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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