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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政治思想 第二节 提要 思想体系与方法 伦理与权利学说 法律学说 国家学说 永久和平论 一、思想体系与方法 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创者和奠基人,德国自由主义的重要阐述者。 哲学著作有《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政治哲学与法哲学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永久和平论》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等。 康德深受休谟和卢梭思想的影响。休谟对人性的判断,对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的怀疑,对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界分,直接影响了康德对人性的认识和对理性的批判。在延续并超越休谟的理性分析精神与方法的基础上,康德建构起以“理性批判”为特征与主线的思想体系。卢梭的人文主义精神和自由主张深深地感染了康德,康德明确提出应该始终将人看作是目的而非手段的观点。 人是康德思想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康德认为,在一切领域里最应维护的就是人的尊严,而体现人的尊严的就是人的自由。人们要想实现自由,在行为上就要遵守三条道德律令:一是普遍律,每个人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应是普遍的立法原则;二是“人是目的”,在任何情况,人都不能成为工具;三是意志自由,即“把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做普遍立法的意志”。 二、伦理与权利学说 康德认为,人类理性的立法有两大目标,即自然和自由;与此相应,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就成为人类理性立法的两个基本准则。在道德法则的基础上,他以自由、权利、法治与共和为主题搭建起政治哲学的基本框架。在康德看来,道德并非建立于经验之上,而是来自人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源自普遍的道德法则。实践道德法则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 康德认为,在道德领域,人是绝对自由的,人是目的而不是实现目的的手段。道德法则是人为自己的行为设立的行为准则,它必须以意志自由为前提,这是道德法则得以成立的前提和保证。人越自由,便越能遵循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就越发展;人越按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越发展,人越自由。如此一来,道德法则与意志自由便和谐统一起来了。 在康德看来,正义原则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基础。这种正义原则只能来自一种普遍的、根本的理性法则,这种道德律既不可能在人类本性中去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去寻找,而是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现实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都要受这种“绝对律令”的指导,政治与法律必然服从于道德。政治与法律必须具备道德法则这样普遍的合理性与适用性。 康德将自由区分为伦理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前者是指意志的自我决断能力,也就是意志自由,后者是指个人不受别人强迫约束的独立状态。自由是一切有理性的东西所固有的性质,因此,道德是从自由固有的性质中引申出来的。作为理性主体的个人,都应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事,而意志总是自由的。由于个体有服从或不服从道德的自由,他就必须对自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 三、国家学说 康德将社会契约论与先验理性结合起来论证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康德指出,社会契约只是一种理性观念,是对组织国家的程序的合法化说明,并不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康德接受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他认为,每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只能是由人民代表的系统来构成,因为联合意志是一切公共契约的最后基础。国家的最高权力应由人民执掌,每个公民的一切权利,都必须从这个最高权力中派生。 康德认为,对于反对专制、保障自由这一目标而言,重要的不是由谁来掌权,而是如何行使权力。虽然是君主制,如果这个君主足够开明,能够实行分权和法治,真正体现公民的意志和自由,也可能成为一种良好的国家形式。同样,即便是民主制,也可能暗含专制的危机。国家应该由法律而不是由人来治理。康德强调权力分立与制衡的重要性,也注意到权力之间的彼此协作、联合和从属的必要性。 四、法律学说 康德继承并发扬了自古希腊罗马时期以来的理性主义法学传统,以意志自由为基础,坚持法律的理性原则和正义原则,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刻分析,对公法和私法的内容和体系进行了详尽探讨。他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法这两对重要的概念,进一步规定了关于公民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与体系,构建起自己的法律理论。 康德首先提出了法律的普遍法则——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 康德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康德认为,自由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在的自由,一种是内在的自由,道德讨论的是人的内在自由,法律讨论的是人的外在自由。法律是他律的,道德是自律的,因为法律的强制性是外在的,道德的强制性才是内心的。 康德划分了两种权利: “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自然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法律条例而存在;而获得的权利则以法律条例为依据。在这两种权利中,一种是私人权利,主要由私法来规定;一种是公共权利,主要由公法来规定。显然,康德将法分为私法和公法:前者规定私人之间的关系,后者规定人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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