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第三版) 课件 第5--7章 亲子关系、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离婚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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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第六节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二、亲子关系的种类;自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建立以来,人类社会的两性结合就有了合法与非法的问题。与此相对应,人们的生育行为就产生了婚内生育和婚外生育的区分,所生子女自然就有了婚生和非婚生之别,出现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关于婚生子女的含义,各国法律的规定虽然有所不同,但大多认为因婚姻关系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法所称的婚生子女是指处于婚姻关系中的父母所生子女。美国法律在认定子女出生时,如果其父母有婚姻关系,则该子女为父母的婚生子女。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婚姻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母之)夫为其父。”《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推定为夫的子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三百日内所生子女,推定为于婚姻中怀胎的子女。” 我国《民法典》虽然使用了婚生子女的称谓,但未对婚生子女的概念作出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的规定也不明确。我们认为,婚生子女可以界定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对子女婚生身份或者丈夫为子女生父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婚生子女可直接根据生母怀胎、分娩的事实和生父母婚姻关系存在的客观状况加以确认。但是,要证明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比较困难。在何种情况下,子女应当被视为婚生子女,就是婚生子女的推定标准。 在设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国家中,各国关于婚生子女的推定标准的规定差别较大,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受胎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而出生的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二是出生论,即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而出生的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子女。两者比较,受胎论似乎更加精确,但从子女,尤其是婚前怀孕而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后的子女的利??考虑,出生论更有利于慎重地处理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中对婚生子女推定标准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受胎所生子女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所生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或者说非婚生子女与事实上的父母间关系如何,是世界各国法律上和社会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确认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制度即认领制度,有些国家还设立了准正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在罗马法上,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父对于结婚前所生子女,因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大陆法系诸国如法国、瑞士、日本等均继受罗马法原则设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但各国准正的要件和方式略有不同。我国《民法典》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该子女一般被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认领分为两种形式:其一,自愿认领。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其二,强制认领。强制认领亦称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认领而不为认领之生父,向法院请求确定生父子关系存在的行为。强制认领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未婚所生子女,经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与其有血缘关系;二是已婚所生子女,经生母指认该子女的生父为其丈夫以外的第三人而遭否认时,生母可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完全相同,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我国 《民法典》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关于非婚生子女地位婚生化的做法是:基于分娩的事实,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的关系一般无须加以特别的证明,非婚生子女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二是强制认领。经生母指认该子女的生父为其丈夫以外的第三人而遭否认时,生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依据我国 《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生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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