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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1)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具有永久性和合法性。不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不具有承担家庭义务的责任感,不符合婚姻关系的宗旨。在法治社会中,婚姻不应是男女双方结合的事实行为,必须是能够确立配偶关系的法律行为。;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第1040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可见,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一经婚姻家庭法的调整,便在有关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婚姻关系因结婚而发生,配偶身份基于婚姻的效力而确定;婚姻关系又因配偶死亡和离婚而终止。具体来说,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配偶死亡的法律后果、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以及离婚后的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都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关系的范围。
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因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而发生,因离婚、死亡、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等而终止。具体来说,家庭成员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家庭关系的范围。
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还应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立法、婚姻家庭司法与婚姻家庭活动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1条的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此外,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依据 《婚姻家庭解释 (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可按重婚处理。但是,某些有配偶者为规避法律,与他人并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此,法律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我国 《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中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在法律上增强了保护婚姻家庭、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同时,我国 《民法典》第1079条和第1091条也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事由。
在我国 《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中,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同时规定的,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是指那些性质不属于重婚的非法同居关系。在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要注意它与事实重婚、通奸等婚外性关系的区别。;婚姻家庭领域里的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2)夫妻二人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3)父母在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对此,我 国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4)在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总之,婚姻家庭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不同而存在差异。;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的男女平等还没有完全实现,如在抚养问题上存在的遗弃、虐待女婴、女童,在家庭地位问题上存在的丈夫夫权思想严重,采取暴力手段伤害、虐待妻子等。因此,为彻底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必须在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的同时,在现有的男女平等的社会条件下,认真贯彻执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通过各种措施包括法律措施为妇女权利的行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历史上广大妇女处于社会的底层,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压迫,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十分低下。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封建思想的残余并未完全消除,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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