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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论文
小议法律职业伦理之法官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伦理是构建一个高度职业化、精英化的司法工作体的精 神核心。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 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长期 以来,外部司法环境及法律职业者自身因素的影响,导致在我国司法 工作体形成的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普遍滞后,需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 建设机制。
一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及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 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职业 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 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法官几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泊尊严至关重要。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 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体 系中的一个分支。它以法官为约束对象, 由于法官的中立地位、裁判职责 和其他一些特殊要求, 因而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 不同。
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法 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 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法官的审 判活动。同时, 由于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 形象, 因此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 职业道德的约束。
第三, 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 德的重要部分。
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中得到了体现,其中一些可以 直接表现为行为准则、规范,而一些观念性的要求则难以具体化,例如审 判独立、司法公正等, 虽然一些具体的规范可以保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但对于法官来说,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独立与公正的司法理念, 并时刻以 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即便是最详细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方 式,但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可以使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能明辨是非善恶。
二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一) 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因此, 《基本准则》将其作为第一项准则。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基本准则》第 1 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 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 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田的怀疑, 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 面的、《基本准则》从不同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
第一,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 实现公正的结果, 同时,法官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护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 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 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因此, 《基本准则》将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第二,实际公正和形象公正。法官追求公正的结果,遵循公正的程序, 这些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正要求为实际公正。同时,法官还应 当表现出形象上的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如果法官 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则实际构成司法不公; 而法官的某些行为、态度、言词可能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也与实体结果无 直接关系,但如果引起不公正的怀疑,则也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遵守回避规定。回避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 准则》对此予以重申,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第 3 条规定,法官在 审判活动中, 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 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 该案件的请求。据此,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 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 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公正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 况, 则可以向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再审理此案的请求。
抵制关系案、人情案。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情、关系成 为最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因此, 《基本准则》第 4 条规定,法 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 情,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开审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 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基本准则》第 6 条规定:法官应当公开并 且客观地审理案件, 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 不公开审理的除外。这里不仅规定了公开,而且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客观态 度也提出了要求。
保持中立地位。《基本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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