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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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202 代替HJ/T 51-1999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Waterquality—Determinationoftotal salt—Gravimetricmethod (征求意见稿) 202□-□□-□□发布 202□-□□-□□实施 发 布 生 态 环 境 部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方法原理1 5 干扰及消除1 6 试剂和材料2 7 仪器和设备2 8 样品2 9 分析步骤3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3 11 准确度4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4 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 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全盐量的测定方法,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全盐量的重量法。 本标准是对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HJ/T51-1999)的修订。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HJ/T51-1999)首次发布于1999年,起草单位为农业 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和原保定市环保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扩展了适用范围,涵盖了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全盐量的测定; ——增加了恒重的定义; ——增加了样品保存的参考条件; ——完善了干扰消除的方法; ——增加了结果表示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HJ/T51-1999)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下游水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地质调查研 究院、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环境监 测中心站、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全盐量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全盐量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100ml 时,方法的检出限为25mg/L,测定下限为100mg/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全盐量 total salt 水样中可通过孔径0.45μm 的滤膜或滤器,经过氧化氢去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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