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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一)旷课累计为15--2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为26--35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为36--5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超过51--6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超过70节以上,按开除学籍处理。
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教学点向学校学生发展部申报,经学校学生发展部研究并报学校主管院领导审核;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学点向学校学生发展部申报,经学校学生发展部研究并报学校主管院领导审核后,再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决定。
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或教学点考试违纪的,由教学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九条 学生违犯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者,由学校学生发展部会议研究决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处分的报批程序
第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学科研部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但尚不会对成绩的客观真实性产生影响的属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经许可带入却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调整座位的安排;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
(七)未经监考老师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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