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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管理,规范专业设置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及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应围绕广东省产业发展战略,面向区域或行业重点发展产业,主动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以加强内涵建设为引领,以校企深度融合为导向,服务学校专业布局调整和专业结构优化,夯实办学基础,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第三条 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坚持四个原则,包括适应性原则,努力实现学校专业人才培养与市场人才需求间的良性互动;前瞻性原则,适度提前设置广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善民生急需的相关专业;特色性原则,突显专业建设的区域特色和商贸特色;整体性原则,努力实现专业数量与学校规模相匹配,专业门类按南博集团高教事业发展结构优化。
第二章 专业设置管理
第四条 专业设置应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优先设置服务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商贸业、现代服务业、卫生健康业等重点领域的专业,充分体现我校新商科办学特色、发挥专业群优势和办学优势的专业,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第五条 学校专业设置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各二级学院依据专业建设规划,提交申报新设置专业的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教学科研部负责合规性初审,初审合格的专业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教学科研部报集团呈批后按教育部规定流程完成申报备案。
第六条 专业设置要充分考虑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现有专业为依托,逐步拓展专业领域,以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群布局和专业结构,打造特色品牌专业,按照“优势相对突出,资源相对集中”的原则,构建高水平专业群。鼓励申报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新技术含量高、对所属专业群发展能起到重要支撑或桥梁作用的专业。
第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每年新设置专业的数量,原则上各二级学院每年申请增设新专业数不超过2个;如在原有专业上拓宽专业途径,须在申报新专业的同时撤销原有专业,并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原有专业建设不力,专业评估成绩最后一名的学院,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专业。
第八条 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缺乏优势特色专业(群)支撑的专业,特别是连续两年新生报到人数达不到最低开班人数要求或就业质量差的专业,要予以及时淘汰。
第三章 新增专业申报流程及要求
第九条 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由教学科研部负责组织,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申报流程如下:
(一)新增专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二级学院每年4月中旬前向教学科研部提出申请,填写专业设置申请表;
(二)教学科研部汇总申请表并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核,二级学院根据审核结果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三)每年6月中旬前,各二级学院将新增专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份)提交至教学科研部;
(四)每年7月上旬前,学校组织召开新增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和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议并形成是否同意申报的结论;
(五)教学科研部依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结果,按教育部通知时限和规定流程,在教育部“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申报备案;
(六)一般在次年1月至2月,教育部通过“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备案结果。教学科研部应在第一时间将备案结果向全校通报,学校招生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招生简章并安排招生计划,备案未通过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十条 各学院申报设置新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专业建设规划,且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
(二)有详细可行的人才需求调研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应少于100人;
(三)有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及配套教学文件;
(四)有满足该专业教学要求且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
(五)具备该专业所需的教学设备设施,如校内实训条件、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论证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参加论证的申报专业应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二)拟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增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拟增设专业的人才需求报告;
(五)拟增设专业的任课教师一览表;
(六)拟增设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
(七)对申请表栏目中所列教师的主要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已有专业整改或更名为新专业的,应符合学校关于新增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与增设专业相同。
第四章 专业方向设置
第十三条 专业方向的设置条件
(一)拟设置专业方向所依托的专业,必须是专业建设基础扎实、师资力量强、专业在校生规模大、教学质量较高、教学基础条件较好的优势专业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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