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双向转诊制度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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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需要回到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并提出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填写“双向转诊单”(附别年龄病案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于年月日因病情需要,转回单位接诊医生。转诊医生(签字):联系电话:机构名--------------------------------------------------奔波和医疗开支。医疗双向转诊制度附件1 者需要回到基层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并提出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填写“双向转诊单”(附 别年龄病案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于年月日因病情需要,转回单位接诊医生。转诊医生(签字):联系电话:机构名 -------------------------------------------------- 奔波和医疗开支。医疗双向转诊制度附件1双向转诊单--------------------------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级管理的双向 转诊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 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1 )知情选择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 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2 )分级管理的原则。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 诊断明确的慢性病、 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 危急重症在综合 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3)综合权衡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医疗 机构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4)资源共享的原则。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加 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5)连续医疗服务的原则。建立起有效、 严密、实用、畅通的双向转诊渠 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第三条 双向转诊执行标准: ( 1 )基层医疗机构向医院转诊的指征: ① 临床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 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 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 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④ 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⑤ 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⑥ 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⑦ 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 )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指征: ① 医院门诊或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 床的病例, 而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 ② 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 ③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④ 其他应当转诊且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处置的病例。 请予以接诊。初步印象:主要现病史(转出原因):主要既往史:治疗经过:转诊医生(签字):联系电话:机构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历上签名。③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到所转医院“双向转诊服务台”联系,由②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④其他应当转诊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⑦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2 请予以接诊。初步印象:主要现病史(转出原因):主要既往史:治疗经过:转诊医生(签字):联系电话:机构 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历上签名。③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到所转医院“双向转诊服务台”联系,由 ②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病情稳定需要维持治疗的病例。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④其他应当转诊 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⑦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2)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指征:① 第四条 双向转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 )基层医疗机构患者转往医院: ① 基层医疗机构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上级医院。对限 于医院的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各医院 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将患者转往有救治条件的医院。 ② 拟转诊时,基层医疗机构医生须按首诊负责制执行,按规定书写病历、 转诊记录和“双向转诊单”(附件 1)。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转诊均需在病 历上签名。 ③ 由患者或家属自行到所转医院“双向转诊服务台”联系,由服务台工作 人员负责分诊和安排就诊。 ④ 对急危重症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遵循就近转诊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 应立即呼叫 120 或电话通知医院派救护车接患者到医院救治。 (2 )医院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 ① 门诊医生或住院医生根据转诊原则及转诊指征将患者转往其居住地的基 层医疗机构。 ② 主管医生在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中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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