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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孙平 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1 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2 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 3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居民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4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1、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 2、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 向办税服务厅进行年度申报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二级分支机构要按照预缴比例就办理汇算入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做好税收优惠申请备案 1 做好资产损失申请 2 年度申报系统安装与报表填写 3 年度申报数据审核打包 4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一)税收优惠申请备案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前置条件: 《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1年第7号)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一)税收优惠申请备案 方式: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 种类: 列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一)税收优惠申请备案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备案时限: 审批类: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备案类:预缴申报前15日内 至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之内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备案时间) (二)资产损失申报。 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13号) (二)资产损失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资产损失符合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二)资产损失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方式: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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