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解读.pdfVIP

2023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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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 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条文释义】 本条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以下简称 《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 据。 《准则》是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 年版)》已于2023 年3 月16 日发布。其 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已调整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 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 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 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 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 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 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 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 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 品质量检验工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 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 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公布。 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此外,一些相关文件也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作为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 件。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 《关 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实 验室、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 评审要点 1.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的机构。核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是否属于资质认定范围。目前 属于资质认定范围的检验检测领域主要包括产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例 如产品质量检验、食品检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医疗器械检验、化妆品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电信设备、无线电设备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包含软、硬件产品)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林产品检验、林 草种子质量检验、环境监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测, 以及部分领域的司法、公安机关鉴定检测实验室。 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申请相关资质。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防雷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应该分别向住建、交通、 水利、气象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应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3.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 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在评审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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