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解析之文化事业建设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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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与B广告代理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委托B公司为其发布高速公路路牌广告,并支付合同金额100万元(含税,下同)。 B广告代理公司委托C公司进行广告策划、设计 后,支付广告策划设计费10万元。 B广告代理公司委托E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发布,并向其支付费用40万元,其中广告发布费30万元,杂费10万元。 例题 广告服务范围 费用扣除 种类 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 公允 一般/小规模纳税人 B广告代理公司委托D公司制作路牌,并支付费用20万元。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1997]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文件依据 全文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 全文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财综[2013]88号 征缴范围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财税〔2013〕106号 征缴范围注意事项 将广告策划、设计调整为文化创意,将广告制作归为生产制造,将广告代理明确为广告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 广告设计、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服务(以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设计服务)和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服务(以上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5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应缴费额计算口径 扣缴义务人 财综[2013]88号 应缴费额注意事项 财综[2013]88号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税总公告2013年第64号 A企业与B广告代理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委托B公司为其发布高速公路路牌广告,并支付合同金额100万元(含税,下同)。 B广告代理公司委托C公司进行广告策划、设计 后,支付广告策划设计费10万元。 B广告代理公司委托E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发布,并向其支付费用40万元,其中广告发布费30万元,杂费10万元。 例题 广告服务范围 费用扣除 种类 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 公允 一般/小规模纳税人 B广告代理公司委托D公司制作路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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