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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条文释义】
本条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以下简称 《准则》)制定的目
的和依据。 《准则》是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3年3月16 日
发布。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已调整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
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
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
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
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
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
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
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
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部门公布。
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
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此外,一些相关文件也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作为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准
入条件。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检
测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 评审要点
1.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的机构。核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是否属于资质认定范围。
目前属于资质认定范围的检验检测领域主要包括产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
象。例如产品质量检验、食品检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医疗器械检验、化妆
品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电信设备、无线电设备检验、网络关
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包含软、硬件产品)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林产品
检验、林草种子质量检验、环境监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检测,以及部分领域的司法、公安机关鉴定检测实验室。
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申请相关资
质。例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水利工
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防雷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应该分别向住建、
交通、水利、气象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应向国务院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3.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
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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