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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供应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业务竞争力,加强我行供应链业务的管理,提高分支机构核心企业营销工作的效率和有序性,进一步明确供应链业务的流程和营销协调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链金融相关定义
供应链金融:指对供应链内部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信贷模型,并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资金流引导工具等新的风险控制手段及增信措施,对供应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表内外授信支持及结算、理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理论的构建主要基于自偿性贸易融资理论和结构融资理论。
自偿性贸易融资:指以企业真实的贸易背景和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采用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为企业的销售收入、存货、贸易所衍生的未来现金流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模式。
结构融资:指创造性地运用各种传统的和创新的融资方式,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项目社会环境的具体要求,量体裁衣,综合各方面力量和方法,将多种融资方式进行设计、组合,使项目的融资得以实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总行XXX部负责全行供应链业务的推动和管理工作,包括供应链金融产品开发、供应链平台的搭建和运维等;组织、参与对供应链业务方案的准入、退出等工作;指导、协助分支机构进行供应链客户拓展营销、服务方案设计等业务,以及对供应链业务的管理、考核等。
总行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投资银行部、数字金融部等部门负责对供应链业务方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业务模式及产品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对供应链业务公私联动的个人业务统筹指导;负责供应链金融个人产品开发;指导分支机构在供应链金融个人业务上的营销推广、操作实施等。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供应链业务的相关系统开发、投产、运行维护、监控,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定期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归档和清理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供应链业务整体运行情况、行业风险、
市场风险等全面风险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提示,贷后风险监控及评价。
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对供应链业务方案中资产处置模式提供专业指导;对供应链业务的不良资产组织清收和处置。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供应链业务方案的产品设计、业务流程、授信管理、风控模式等要素进行指导,参与供应链业务方案的商议;对具体业务敞口授信进行审查审批、授信管理。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供应链业务涉及到的各类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对供应链产品或业务模式开发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指导,对供应链业务进行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提示。
分支机构参照总行的管理要求,负责供应链客户的营销和维护,业务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业务的操作及贷后管理等。
第四条 主办行职责
(一)与核心企业接洽,初步洽谈合作的整体方案;
(二)向总行提交供应链业务方案、直接授信额度和信贷授权的相关资料;
(三)对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开展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和持续营销,对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监测和管理责任,并及时向总行上报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和业务数据;
(四)部分集中方式下,协助总行协调和支持非主办行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的营销、授信工作,汇总上报相关情况及数据(包
括间接授信额度启用前的原有授信业务);
(五)向协办行提供具体业务协议、监管协议、业务操作流程等,协助总行建立统一的业务模式;
(六)密切关注核心企业的经营、财务情况,跟踪其履约能力,对于出现经营异常、失信等行为的,要充分了解原因,并对是否继续与该核心企业开展业务出具意见;
(七)负责对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限额进行控制,不允许突
破。
第五条 协办行职责
(一)对授信的链属企业开展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承担链
属企业具体授信业务的风险责任;
(二)每月向主办行传递本分支机构对核心企业融资额度的使用(出账)信息。
第三章 业务协调原则
第六条 供应链业务的总体管理原则是“总行归口、集中主办、整体申报、属地优先、授信优先、时间优先、限期达标”。
(一)“总行归口”是指总行XXX部归口管理和协调分支机构核心企业的综合营销、供应链业务方案的指导及审批工作。
(二)“集中主办”是指对具体的核心企业,总行指定一家主
办行开展“一对一”营销、申报额度、筛选上下游供应链融资客户,并负责统筹贷后管理的相关事宜。
根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主办”又分为“完全集中”和“部分集中”两种方式:
“完全集中”是指在操作成本、操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主办行一家行独立操作供应链融资模式;
“部分集中”是指由于操作成本、操作风险等原因无法或不宜采用完全集中方式操作的业务,在主办行进行整体营销和供应链业务方案获批后,主办行以外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总体协调下,作为“协办行”就近对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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