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漏调查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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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漏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水污染源 防渗漏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环保土 〔2021〕10号)要 求,为全面摸清我市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相关企业所采取的防渗 漏措施和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情况,督促重点污染源单位落实 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和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保障地下水环境 安全。结合我市 “双源”排查清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至2021年底,全面调查我市 “一企、一区、两场” (即 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 以下简称 “地下水污染源”)采取的防渗漏措施、地下水监测 井建设及水质监测等情况,并建立地下水重点监管企业清单; 至2022年底,完成我市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建设和水质监测工作。 二、调查对象 根据我市地下水 “双源”排查清单,确定我市地下水防渗 漏调查范围为 “一企、一区、两场”,调查对象为地下水重点 污染源的在产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工业集聚 区、在用危险废物处置场、在用垃圾填埋场 (包括垃圾焚烧发 电飞灰固化填埋场),经初步筛选拟定的调查对象见附件1。 - 2 -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安排 (一)更新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清单并建立防渗漏与监测调 查清单 (2021年9 月25 日至10月20 日) 各县(区)要根据我局初定的调查对象并结合本辖区内“一 企、一区、两场”相关企业实际情况,对照本辖区地下水重点 污染源监管单位排查清单 (截止2020年11月),及时调整本 辖区调查对象并更新不在 “双源”清单中的地下水重点污染源 清单,形成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漏与监测调查清单 (附件2), 于2021年10月20 日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土科。 (二)开展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漏措施调查 (2021年10月 21 日至12月20 日) 各县 (区)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漏与监测 调查清单的相关企业落实防渗漏措施情况开展调查,收集企业 相关资料,包括环评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地下水防渗漏设计和 建设方案等,并对照 《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 (试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10-2016)等要 求,调查地下水污染源相关企业采取的防渗措施,判定是否满 足相应防渗技术要求 (附件3和4),形成地下水污染源防渗 漏措施调查清单 (附件5),于2021年12月20 日前上报市生 态环境局土科。 (三)开展地下水污染源的水质现状监测井调查 (2021 年10月21 日至12月20 日) - 3 - 各县 (区)要结合在产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企业的地下水自 行监测开展情况,调查相关企业现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布设位 置、数量,收集各监测井建井相关资料。对照 《危险废物填埋 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19)、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 准》 (GB16889-2008)、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64-2020)等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判定现有监测井布 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附件6),形成地下水污染源水质 监测井调查清单 (附件7),于2021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生态 环境局土科。 (四)督促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按相关规 范要求建设和完善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2021年12 月21 日至 2022年12月20 日)。 1.开展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漏措施核查,建立地下水污染源 防渗漏改造项目清单 (2021年12 月21 日至2022年6 月20 日) 各县 (区)要根据本辖区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漏措施调查清 单,依法对地下水污染源逐一开展核查,对未采取防渗措施或 采取的防渗措施不到位企业,要依法督促企业实施防渗漏措施 建设或改造,形成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漏建设及改造工程项目清 单 (附件8),并于2022年6月20 日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土 科。各县 (区)可按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指南要 求,督促并指导相关企业积极申报防渗漏措施建设及改造项目 - 4 - 入库,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2.建立地下水污染源水质监测井建设清单及档案 (2021 年12月21 日至2022年6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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