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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相关法规政策汇编(国家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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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管相关法规政策汇编(国家篇) 1.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国办发〔2015 〕56 号) 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 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 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 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等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 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5 〕 58 号) 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 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 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 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 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 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 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 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 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 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3.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 〕20 号) 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转变管理方式。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 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 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 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 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 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 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关于支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 〕985 号) 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 中央上收的环境监测站点、监测断面等,除敏感环境数据外,原则上将采取 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专业公司托管运营。地方应加快环境监测市场 化,深化环保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培育环境监测市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第三 方环境监测市场监管,强化问责机制,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考核评价及 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国家层面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 5.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 〕161 号) 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 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将相应机构、 法定代表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 存在弄虚作假、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 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各 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应当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环境监测机构, 不得购买列入“黑名单”的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环 境监测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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