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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民事行为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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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行为的含义与分类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一节 民事行为的含义及分类;(一)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1、要式行为:须以一定方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包括:法定与约定两种 2、非要式行为:多数的法律行为为非要式的法律行为。;(二)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 1、要物行为:在意思表示以外,还要有现实的成分,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使用借贷,以借用物的交付而生效力;保管合同等。 2、诺成行为:以意思表示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 2、处分行为,指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变更的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 )。;第二节 生效要件;二、特别生效要件 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的约定,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外,还须具备特别生效条件,才能产生完全的法律效力。 例:1、婚姻登记必须亲自进行,否则不发生登记的效力。 2、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第三节 意思表示;3、举例: (1)甲在校门口招呼朋友,被摩的司机以为其要坐车。二者合同关系不成立,虽有表示行为,但无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2)甲将欲购买乙房子的目的意思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但尚未最终决定是否发给乙,乙偶然机会发现了这一目的意思,但二者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虽有目的意思,而无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二、意思表示的方法;2003年8月17日下午,原告袁某(时年17岁)按其母亲 的嘱托,到被告工商行上海市南市支行下设的小东门储蓄所,以原告为户名存入美元。原告当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好存期2年、金额1787美元后,将凭条连同美元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刘接到存款凭条及美元现金后将——枚铜牌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到一侧等候。;当听到柜台内呼叫自己所持铜牌的号码时,原告即上前将铜牌交给刘某,刘却将钱款退还原告并说钱款比凭条上所填的数额少300美元。原告当即清点,发现确实少300元,遂急忙回家告诉父母。其母闻讯,立即带着原告到储蓄所进行交涉。但他们到达??,刘某已下班。次日,原告及其母又到该所与负责人交涉要求返还300美元,但储蓄所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思考:如何认定原告离柜行为的性质,是否对钱款短缺的默认?;本案由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级:二审。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认为: 第一,被告方工作人员交付铜牌的行为应视为其已收到原告与所填存款条相符的美元,而被告的接柜员刘某在将铜牌交发给原告后称缺少300元,却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收款时原告就少付300元,故刘某的这一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作为法人的被告承担。 第二,原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存款行为已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而有效。而当被告的接柜员索回铜牌、将存款退回并称少300元时,以原告的年龄和智力,尚不能处理这一比较复杂的突发事件;故原告当时收下退款,并回家请母亲来交涉,这是符合其年龄的做法,不能据此就认定原告接受退款是其默认钱款确实短缺的意思表示。在诉讼期间,原告表示愿作让步,仅要求被告返还200美元。法院认为原告自愿行使处分权有效,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0美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三、意思与表示瑕疵(图示);单方虚伪表示;单方虚伪表示;双方虚伪表示;错 误 (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200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 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同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并在《宁夏日报》上 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200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 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在兑奖最后一日,铝型材厂 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邻到奖券后,核对报纸,发现该 奖券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随即持券到银行邻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主张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工厂,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 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思考:厂方的行为是否重大误解?;[审理] 第一、二审人民法院都认为,该有奖储蓄存单在公开摇奖时中奖,使该存单从票面值100元升值为10100元。此时,银川铝型材厂是已升值存单的合法持有人,奖金1万元是持有人的合法财产。由于银川铝型材厂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将已升值的存单仍以票面值发放给职工,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银川铝型材厂的行为属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春林在对方对其行为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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