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诉讼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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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审判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的诉讼行为。 (一)起诉的条件 1.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 (2)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 (3)起诉期限迟误的处理 (二)起诉的方式 1.书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口头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法院登记立案 (一)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七日内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不予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法院的义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法院的指导与释明义务 人民法院应该进行指导,以告知、解释或者提醒等适当的方式引导当事人,确保诉讼高质高效的进行。 (二)法院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院有以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 1.不接收起诉状; 2.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 四、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 案件经过法院立案登记后,即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1.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 2.原、被告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3.诉讼时效中断,审理期限开始计算。 ?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一)确定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具体行使国家行政审判职能的组织。行政审判实行合议制,除简易程序外,不实行独任制。 (二)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 (三)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原则上不得主动替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 (四)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法院在此阶段还需确认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资格。 二、开庭审理 (一)庭审准备 1.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庭审。 2.公告。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 (二)庭审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合并审理 4.先予执行 5.休庭合议 6.宣判 三、共同诉讼与缺席判决 (一)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行政行为不能分割,法院必须一起审理,学理上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 因同类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3.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简便易行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案件应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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