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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交 接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 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交接验收主要进行以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和 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验收,并包括物业公司接管验收和业主验收两个 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范围内所有竣工项目的交接验收。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提供交接验收的全部技术资料,并记录和 处置交接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事宜。
第六条 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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