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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学籍和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高职院校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创新创业教育及其学籍、学分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新生由于创业等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发放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允许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学生因创业须中途休学,经本人申请、学籍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学校可以为休学创业的学生保留学籍三年。
第五条 在籍学生因创业休学期满后,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公司,根据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企业年营业收入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台账等有关证明,转专业学习更能发挥企业经营优势,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在学校统一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1次专业。转入特殊招生的专业(如美术、音乐、体育类等)需要符合该专业招生时的报名考试要求。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置换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
为主的教学和实践活动,并由此取得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意义的成果,经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第八条 面向全校开设的创新创业公共必修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各学院负责课程开设、成绩录入和教学文件归档等工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创新创业公共必修课程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获得途径主要包括:
(一)参加各级各类学生创新创业工程并通过验收结题;
(二)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主办、学校等组织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类竞赛并获奖;
(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含会议论文)、文艺作品,出版著作等;
(四)获得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申请发明专利取得申请号等;
(五)从事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效,包括形成有创新意义的社会实践报告,取得有利于提升创业潜质的社会工作经历或专业技能证书等。
第四章 学生创意创业园学分档案
第十条 为学生创意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所有入驻企业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要求所有入驻企业均参与本计划,拒不参与或相关考核不通过的企业作退园处理。
第十一条 创业园学分包括专题研修和实践学习两大部分,其中专题研修分必修和选修,实践学习包括竞技比赛、企业实地考察等各类园区组织的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每阶段须修满10个必修学分(含5个专题研修学分和5个实践学习学分)及5个选修学分;其中每门专题研修必修课均为5分,每门专题研修选修课均为1分;实践学习学分则视每次学习的效度和深度而定,由创新创业学院提前公布。
第十三条 专题研修和实践学习均以求真务实为原则,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管理,视情况不选择自行实施或委托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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