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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读 课堂训练 考点解读 课堂训练 全效学习 中考学练测 考点解读 课堂训练 全效学习 中考学练测 考点解读 课堂训练 全效学习 中考学练测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课标要求】 考点 课程标准 备考指导 ▲1.家和万事兴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1.课时分配:建议2课时。 2.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继承关系是本课的主要内容。 3.本课侧重于家庭关系,家庭关系着重把握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懂得侵害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及其法律的处罚规定,熟知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4.注重对父母与子女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侵害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主要行为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案例分析,在案例分析中深化理解知识并锻炼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2.薪火相传有继承 【考点知识】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考点拓展】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二、拓展延伸 1.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区别 【典型案例】 胡某命运坎坷,8岁时,疼爱她的亲生父亲因病去世,三年后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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