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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拓展延伸 1.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基于三种身份) ①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②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外祖孙。 ③抚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再如: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有两个条件) ①享有法定继承权(享有第一顺位或者第二顺位法定继承权)。 ②被继承人死亡,存在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遗嘱。 须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被继承人死亡时,下列三类人属于(或者“相当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①同父母的兄弟姐妹;②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③养兄弟姐妹;④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须注意: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此种情形下,代位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典型案例】 李某(男)与王某(女)在 2017年登记结婚,两人于 2018年生下一子。2019年,李某与一女子张某发生婚外情,生下女儿小张。2022年,李某因病去世。张某带着女儿找到王某,要求母女两人平等地继承李某的遗产,被王某以“女儿的身份无法认定”为由拒绝,于是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张某母女是否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请说明理由。 【答案】 张某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因为张某与李某未经登记,同时他们也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原则,因此张某和李某不构成婚姻关系,张某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女儿小张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小张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经典试题】 1.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的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A 【解析】 被继承人死亡后,处理遗产的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本案中,甲的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该遗赠扶养协议理当有效。故选A。 2.贾某与妻子秦某育有一女、领养一儿,并有婚后积蓄120万元。2022年,秦某因病去世,远嫁的女儿和养子共同料理完秦某后事,便和贾某的来往越来越少。贾某生活孤独,幸得保姆宋某悉心照料,遂立遗嘱,将遗产全部赠与宋某。据此我们可以判定,宋某可以获得遗产 ( ) A.60 万元 B.80 万元 C.90 万元 D.120 万元 【解析】 非婚生子女(包括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且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120万元为婚后积蓄,即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故秦某去世后贾某分得秦某60万元中的三分之一,即为20万元。贾某立遗嘱将遗产全部赠与宋某,故宋某获得80万元遗产。故选B。 B 3.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购买房屋一套,并育有一子丙、一女丁,丙与丁成人后先后结婚,2010年乙去世,2011年甲与乙婚后所购房屋拆迁,拆迁款共计42万元被甲和丙领走。丁讨要无果,遂将甲与丙诉至法院。本案中 ( ) ①甲最终可以享有拆迁款中的21万元 ②42万元为甲、乙双方按份共有财产 ③甲、丙、丁对乙的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 ④丙、丁分别对拆迁款中的7万元享有继承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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