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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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保险与保证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 1 一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 二 、财产保险中的信用(保证) 保险 1 、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2 、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3 、“本产品由PICC承保”的含义解读 两类保险: A 、产品责任保险 B 、产品(质量) 保证保险 区别点: 保证与保险的比较 同: 都是合同关系 , 都是对未来偶然事件所致损失的补 救方法; 异: 1、保证合同是从属性合同 , 保险合同是独立性合同; 2、保证合同属于自愿合同; 保险合同除大部分是自 愿合同外 , 还有少数强制合同; 3、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 , 因此享有求 偿权、代位权、先诉抗辩权等; 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是履行自己的义务 , 原则上于赔偿后无求偿权 , 除非 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第三者的责任所致。 保证保险 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 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属于保证保险。 /oldep per/jxrb/content/2007- 04/23/content 386807.htm 是抵押房贷保险还是“霸王条 款 ” 认识保证保险 (一 )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二) 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四)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五)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六) 小结 (一 )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 是借款合同 的债务人 , 亦即从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机动车 或商品房等的买车 、 买房人。 (二) 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 不同的人 , 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 被 保险人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三)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是借款合 同债务的履行。 (四)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 , 保险标的是借 款合同债务的履行 , 而此债务的履行对借 款合同的债权人有利 , 对借款合同的债务 人不利。 可见 ,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 , 投保人自 己对于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 与保 险法第十二条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 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 显然不合。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 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 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 而受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 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 有关利益 , 因此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 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 , 这些不同 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 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 利益和合同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除前款规定外 , 被保险人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epaper/2009011/s 00905/14802.htm 中国保险报 高鸿 研读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人自己的主观意愿。 如果投保人履行债务 , 保险事故就不发生; 反之, 投保人不履行债务 , 保险事故就发生 。而投保人不履 行债务 , 除遭遇死亡、丧失劳动能力、 陷于破产等特 殊情形外 , 均属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 可见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 与保险法原理不 合。 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影响。 但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 是投保人自己不履 (五) 按照保险法原理 , 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 确定的、偶然发生的危险 ,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应不受 行债务的行为 , 此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 , 取决于投保 (六) 小结 因为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 , 是投保 人不履行债务 , 而该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 , 主 要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 , 不符合关于保 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事故的保险法原理。 因此 , 我们可以断言 , 现今所谓保证保险 合同 ,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合同 。又由于保 证保险的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 , 实际上是由投 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 , 因此保证保险本身就包 含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 , 造成保险事故发 生的可能性 。换言之 , 保证保险本身包含保险 诈骗的危险。 1、梁慧星: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 《人民法院报》 2006 年3 月1 日;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中 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 《法学研究》杂 志主编 ,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2、宋刚: 《保证保险是保险 , 不是担保—— 与梁慧星 先生商榷》 , 《法学》2006年第6期; (宋刚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3、李记华 : 《再谈保证保险——兼与梁慧星先生商 榷》 , 《中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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