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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加强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X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 行办法》(建政办发(X) 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理位置和数量
X年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X东安置区,2栋六层住宅楼108 套,精装修,套型面积约50平方米。
二、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在X县规划建成区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X年配租的公 共租赁住房:
(一)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未实行实物配租配售或 货币补贴的家庭;
(二)毕业后新就业并无住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外来务工家庭和人员;
(四)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因经济困难无力 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
优先配租对象为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含)以上老人、
患大病人员、重疾人员、残疾人员、优抚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 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还应年满18周岁以上。
三、出租价格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均价为6. 75元/而/月(其中含供 热费2.00元/m?/月、物业费0.50元/疔/月)。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具有X县常住居民户籍的家庭和单身人员需携带下列证件和材 料到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 房证明;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申请人须自行找到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租赁担 保人,并提供担保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来务工家庭和外来单身职工向工作单位提交申请,由工作单位 汇总后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相关证件和材料报送县棚户区改造办 公室审核。
(二)初审
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登记。材 料齐全的,由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 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复审
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会同民政、产权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和社区,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
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在《X县报》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 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五)抓号规则
先按随机抽取的前后左右顺序抓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从小到大 抓房号。规定时间内未到会场参与抓号,现场点名三次还未到场的, 抓号顺延进行。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选择低楼层。
(六)签订租房合同
抓到公共租赁住房房号的家庭在15日内到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签订《X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 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七)房屋交付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后,由县棚户区改造办 公室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五、付款方式
(一)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一年。
(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清一年的租金。
(三)承租人在接到入住手续通知后15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手 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
六、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
(一)使用
.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 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承租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 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不得改动附属设施和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 赁住房。确需改动和装修的,应当取得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同意。因 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承租家庭应 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承租家庭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电视、宽带等各 项费用。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公共租赁住 房租赁合同,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该住 房承租期间租金,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计入住房信用 档案:
(1)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3)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和改动附属设施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7)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8)对房屋设施需维修项目拒不配合维修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责令其限 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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