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 (第1期) .pdfVIP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 (第1期)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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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 【2023】第1期 总第1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8月11 日 【编者按】为持续提高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提升 服务满意度和合规诚信机构获得感,便于行业机构及时了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相关情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针对登记备案实践中普遍存在、反复出现 的共性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等具体问题,立足于及时回应 市场关切、传递监管及自律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编发《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以下简称 《动态》),供行业机构 参考。《动态》包括总体情况、规则解读、重点问题、典型 案例、问题解答等栏目,力求将登记备案实践中具有共性的 重点问题、专题问题进行总结、评析,通过典型案例、规范 问答、最佳实践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市场传导信息,加强交 流。动态内容将根据市场需求,不定期更新。 本期《动态》聚焦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 下简称 《办法》)施行后管理人备案环节的常见问题,总结 核心条款要素和参考范例。 1 一、总体情况 《办法》施行以来,截至7月末,首次提交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103家,办理通过的机构34家,其中,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3 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人21家。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4179只,备案规模1534.88 亿元。 二、规则解读 (一)《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备案的新增要求 《办法》施行后,产品备案的新增要求主要体现在创业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执行事务合伙人、募集推介材料 及风险揭示书等方面,具体如下: 1.关于实缴募集资金规模。根据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管理人提请私募基金备案时应当根据基金类型满足实缴 规模要求。提请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的,初始实缴规模不满足 1000 万元时,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 1000万元实缴规模。 2.关于创投基金产品名称或经营范围。根据 《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 字样,如 “【】创业投资 【】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中包含 “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如 “创业投 资”。 3.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维持运作机制的必备内容。 根据 《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是关联交易 方面,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 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二是信息披 2 露方面,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 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相关事项;三是维持运作机制 方面,在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 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 制,包含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 事项。 4.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关联关系的认定。根据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合伙型基金 合伙人的,应当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担任合伙型基金合伙 人的,应当与其中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5.关于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的新增要求。根据《办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是私募基金的募集推介材料、风险 揭示书等文件中,应列明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 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并对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进行披露;二是当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时,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 手续的,需在风险揭示书中披露该事项的具体情况;三是关 于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产品的风险揭示,私募基 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除对因未进行组合投 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揭示外,还应揭示 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等。 (二)《办法》施行后备案环节的常见问题 3 协会在日常备案核查中发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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