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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动
【摘要】备案动态,动态解析协会的备案要求,围绕“新、真、准”,体现协会最
新要求,解析真实备案案例,期望帮助管理人精准备案通过。
本期备案动态总结近期备案出现的常见问题,特别是在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特别是备案指引第1-3 号)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应
该重点注意哪些问题,少走弯路,减少相关运营压力。
【备案问题重点回顾】
10 月,《备案指引》颁布以来,私募基金备案批量出现新模板的要求。
截至本动态发稿之日,备案要求基本明确。相较于新规前,主要出现的
高频问题包括募集推荐材料、投资策略、开放频率及赎回限制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9 月1 日生效。
按照《条例》,“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
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
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即嵌套层数应当符合资管新
规不超过2 层的要求,但是满足监管规定的豁免条件的不计入投资层级。
特别注意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豁免条件目前还不确定,
但在备案过程中,协会对过度嵌套的行为保持关注。
8 月下旬以来,债券型产品仍然受到重点关注,并且更加严格。根据 9
月以来备案情况,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的产品,无论备案类型,即使不是
债券管理人,产品基本上收到协会反馈。债券管理人产品备案则更加严
格,也出现较多反馈存量产品信息情况或所有债券投资标的情况、取消
债券管理人的分道制资格、提高单一债券比例(如10%)、提高债券风险
等级等。
此外,我们依然将管理人备案过程中容易碰到的其他问题做了集中梳理,
包括投资范围包括债券逆回购/债券回购/证券回购、投资者为(备案类
型为)非FOF 类的产品(特别是投资者只有一个)、要求管理人梳理今年
以来备案产品的存续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场外衍生品投资情况等,并按
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序,希望对管理人有所帮助。
【备案案例解析】
重要程度:★★★★★
序号 1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涉及的模板调整)
协会反馈案例1 一、根据《备案指引1 号》第3 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提交的募集推
介材料应当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过程中真实使用
的募集推介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募集推介
材料中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请核实并完善募集推介材料。
二、根据《备案指引1 号》第11 条,“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
明确约定封闭式、开放式等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的基
金合同应当设置固定开放日,明确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
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私募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
以及限制事项。”请核实并完善基金合同,不得在未征得投资者同意
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
限制事项。
三、根据第11 条,“私募证券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在基金合
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仅限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进行申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开放日前 2 个交易日通知全体投资者。”
合同中约定的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应当限于第11条中列明的情形,
其中“等情形”是指第12、20 和22 条中规定的临开触发情形,不得
在合同中约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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