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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解读
主要内容1我国护士立法情况简介2条例概述3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1997年:调研护士及《办法》实施情况2008年1月23日:通过《护士条例》 ★ ★ 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并于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 ★ ★一、我国护士立法情况简介
第一章 总则(6条)第二章 执业注册(5条)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8条)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7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7条)第六章 附 则(2条)合计:35条二、条例概述
章节条数内容(条目数量)总则6目的(1),定义(1),原则(1),政策(1),主管机关(1),表彰(1)执业注册5注册程序(4),护士管理(1)权利义务8护士权利(4),护士义务(4)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7医疗机构职责(7)法律责任7卫生行政机关责任(1),医疗机构责任(3),护士责任(2),社会责任(1)附则2护士执业资格及医院责任(1),生效(1)条款分布:
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条例目的护士定义
充分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总体思路
护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的职业管理三、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020403护士的权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01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05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权利归纳:1.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福利、参加社会保险2.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3.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4.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5.获得相应荣誉士的义务(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义务归纳: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2.发现患者病情危重,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3.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或报告4.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 2健康权 3身体权 4隐私权 5平等医疗保健权 6知情同意权 )5.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突发事件中服从卫生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
案例1:患者,男,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夜间发现 “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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