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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Ⅰ卷高考作文题:“女儿举报父亲违反交通法规”事件 因父亲总是在高速路上开车时手持电话接听,家人屡劝不改,女大学生小陈迫于无奈,更出于生命安全的考虑,通过微博私信向警方举报了自己的父亲;警方查实后,依法对老陈进行了教育和处罚,并将这起举报发在官方微博上。此事赢得众多网友点赞,也引发一些质疑,经媒体报道后,激起了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讨论。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给小陈、老陈或其他相关方写一封信,表明你的态度, 阐述你的看法。法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教化——以德治国的重要方式,注重教育和引导。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选择性必修Ⅰ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授课教师:周南梅溪湖中学 匡林林
情境一:“直躬证父”——同一案件,不同观点叶公(画像)“吾党有直躬(人名)者,其父攘(偷盗)羊而子证(向官府告发)之。”孔子(画像)“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原名沈诸梁(?——约公元前468年),春秋末期楚国军事家、政治家。楚平王五年(约公元前524年)被封为叶邑尹,因楚国的尹皆称公,故号叶公。叶公治叶期间,修水利,劝农桑,颇具治绩,受到楚国朝野及各地诸侯的敬重。人物名片时间:公元前487年左右地点:楚国叶邑史料来源:《论语·子路第十三》时间法律形式文献出处楚武王前740-前690不成文法《左传·桓公十三年》:“大败之……群帅囚于冶父以听刑。”楚文王前689-前689成文法《左传·昭公七年》:“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楚庄王前613-前591成文法《楚史·茅门令第二》:“庄王有茅门者,法曰:……”——春秋时期楚国法律发展/整理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情境一:“直躬证父”——同一案件,不同观点对立观点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人性观治理观性本善性本恶为政以德,节用爱人实行仁政,轻徭薄赋以民为本,周礼教化以法治国,法术势驭下赏罚分明,法不阿贵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盗窃)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为“同居”?户为“同居”。 ——《睡虎地秦律十八种·法律问答》 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 ——《史记·李斯列传》
情境二:“误伤己父”“血亲复仇”“醉酒杀人”——不同案件,相同判决甲西汉魏晋隋唐“误伤己父”案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血亲复仇”案 谦之年数岁,所生母亡,昭之(父)假葬田侧,为族人朱幼方(伯)燎火所焚。同产姊密语之,谦之虽小,便哀戚如持丧……永明中,手刃杀幼方,诣狱自系。“醉酒杀人”案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按照法律断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杀伤父母……枭其首市。”按照法律断案:《晋律》“准五服以制罪。”按照法律断案:《唐律疏议·捕亡》“杀人者斩。”实际断案:甲不当坐。 理由:董仲舒断,臣愚以父子至亲也……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摘编自《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实际断案:世祖嘉其义,虑相复报,乃遣谦之随曹虎西行。理由: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摘编自《晋书》卷五五实际断案:诏许免死配流。理由:上官兴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摘编自《旧唐书·王彦威传》以经释律引经入律礼法合一
情境二:“误伤己父”“血亲复仇”“醉酒杀人”——不同案件,相同判决甲西汉魏晋隋唐“误伤己父”案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血亲复仇”案 谦之年数岁,所生母亡,昭之(父)假葬田侧,为族人朱幼方(伯)燎火所焚。同产姊密语之,谦之虽小,便哀戚如持丧……永明中,手刃杀幼方,诣狱自系。“醉酒杀人”案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按照法律断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杀伤父母……枭其首市。”按照法律断案:《晋律》“准五服以制罪。”按照法律断案:《唐律疏议·捕亡》“杀人者斩。”实际断案:甲不当坐。 理由:董仲舒断,臣愚以父子至亲也……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摘编自《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实际断案:世祖嘉其义,虑相复报,乃遣谦之随曹虎西行。理由: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摘编自《晋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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